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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让违法生产者付出沉重代价
发布: 2007-10-08 00:00:00
面对一张48万元的罚单,浙江省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老板几乎连肠子都悔青了,他悔自己不该制假售劣,悔自己屡教屡犯还顶风作案。原本以为无证生产没什么大不了,被检查发现后顶多罚几个钱,可这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让这个曾经被质监部门查处后却依旧“我行我素”的老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根据处罚款的额度算了一笔账:自己制假售劣每赚一元钱,就要相应付出182元的罚款代价。
8月3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的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桶装饮用水,成品仓库内有桶装饮用水333桶。由于该厂现场无法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物品及设备予以封存。
经调查,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从2006年8月开始生产,于今年5月9日被龙湾质监分局查处。被查处后,该厂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无证生产,至案发之日,共生产饮用水货值24440.6元,纯利润2680.75元。
浙江省质监局稽查总队负责人表示,此案是浙江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适用《特别规定》作出处罚的第一案,也为此开出了首张罚单。在《特别规定》出台以前,对该案的处罚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罚款额度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特别规定》出台之后,对无证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无证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该案涉案货值达24440.6元,基于该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执法人员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作出20倍的罚款,处罚款488812元。
该负责人表示,《特别规定》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在无证生产执法检查中出现的“打不疼、打不死”现象,体现了从严整治的巨大威慑力,给违法者以警示作用,也进一步引导该省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进行规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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