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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粮食制粉出口需满足八项条件
发布: 2008-02-01 00:00:00
为抑制国内粮食出口,平抑国内粮价,去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接连出台3项限制出口政策。日前,商务部发布《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公告,对这3项政策中的“配额制”,制定了具体的申请条件。
该公告中的粮食制粉主要是指之前通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别做出8条限定条件。
对生产企业要求除了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之外,需要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一系列的认证;企业还需要达到国家现行的环保标准;设备仪器等均要求在1990年后生产等。
在对生产企业规模的限制上,规定近3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且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已依法参加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近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在规定之列。
针对流通企业,商务部规定,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产品的来源企业也必须相应符合上述对于生产企业的大部分限定等。
而企业具备相关条件后,还需要先向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再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确定出口配额数量。
“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商务部在通知中表示。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粮食制粉实行配额管理,因此本次“准入门槛”降临对部分企业产生不小影响。
实际上,国家商务部1月1日就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粮食制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项政策为临时政策,实施期限视国内相关市场供需变化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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