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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严禁混装气体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
发布: 2008-04-17 09:48:49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据了解,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向质量技监部门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气瓶必须专用,不得改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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